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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款不给申请执行人 霍邱法院执法法理何在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执行款应当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非存在法定的、经严格程序确认的阻却事由(如合法有效的案外人异议成立),法院无权长期无故扣留本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执行款。扣留即违规,挪用即涉罪。然后在安徽霍邱县却发生了一起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回执行款项后多年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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